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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哲学意蕴探赜——基于唯物史观的视角
杜德省;李宜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具有深刻的唯物史观意蕴。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方面,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是持续推进社会进步实现其螺旋式上升的历史进程。就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辩证关系而言,改革基于我国社会存在的深刻变化进行制度重构,又通过社会意识创新引领社会存在优化调整,二者相互作用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从顺应世界历史发展大势来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必然选择,中国以改革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模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展现中国制度优势和治理智慧。在凸显人民群众主体地位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以增进人民福祉为根本目标,人民群众既是改革的受益者又是其推动力量。
美国政党重组的新发展及其对中国的镜鉴
刘春朋;自2016年以来,美国政党体系结构经历了重大变化。民主党与共和党的选民联盟指导思想、议题偏好及权力结构有所调整,从而导致美国政党政治格局进入全面重组阶段。其成因系多重因素交织且相互强化,主要涵盖两党战略选择、种族与教育两大因素的驱动、旧有社会规范的解构,以及极化人物的推动。展望未来,美国政党重组仍处于动态演进过程,并受党内博弈、人口结构变迁及工人阶级选民政治转向等因素制约。对此,中国应以之为鉴,着重从选民基础维护、意识形态建设、民生议题设置,以及领导力结构等方面汲取其深刻教训,从而在最大程度发挥我国制度优势的同时,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具身、仪式与交互:AI时代经典诵读的文化活化与传播范式创新
周东华;殷航;文章以“节气诵读”创新实践为样本,从具身传播与仪式传播理论视角,回应AI技术背景下经典诵读何以实现文化活化和传播范式创新的核心问题。通过分析声音叙事对传统文化的情感维系、仪式构建与交互激活机制,提出“具身性文化传播范式”,强调真人诵读的情感与灵韵主体性,AI技术则补位效率与传播广度,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为推动文化传承的情感认同提供了理论框架与实践路径。
“第二个结合”视域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再理解
曲达;唐诗;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度融合的理论结晶。从理论渊源来看,马克思主义将劳动实践、社会制度及技术运用的分析融入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中,为这一理念提供了科学指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天人合一”的整体观、“爱物齐物”的实践观与“合于和谐”的技术观,为这一理论奠定了深厚的文化根基。在“第二个结合”的理论视域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正是二者深度融合、差异互补的产物。它不仅在理论上创新了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范式,更在实践中引领文明形态向生态化转型,为当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兼具理论原创性与实践引领性的方案。
对轻罪案件适用不起诉问题的再思考
杨昊润;对轻罪案件适用不起诉问题的再思考,是法学界在《刑事诉讼法》不断修改、完善的大背景下必须直面的问题。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均以恢复性司法和起诉便宜主义为理论根基,但二者对两种理论价值的不同侧重决定了其在法律定位、程序运作、制度目标三个方面的差异。由此,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亦呈现出不同的效果。基于相对不起诉在司法效率、制度改革和人权保障这三方面的优势,对轻罪案件适用不起诉制度应当以相对不起诉的完善为核心,通过构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听证制度、强化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说理制度、健全相对不起诉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制度,为对轻罪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必要限制,从而确保相对不起诉积极作用于轻罪治理的刑事法目标。
数据要素流通监管模式优化路径研究——以监管沙盒工具的引入为视角
赵世清;随着智能算法、数据挖掘等技术的进步,数据要素价值逐步得到释放。命令—控制型监管模式暴露出压缩创新空间、信息不对称、规则滞后、监管失灵等困境,其面对风险不确定性高、技术性强、发展速度快的数据新服务或产品时日益捉襟见肘。监管沙盒是包容审慎监管的有效工具,将其引入数据治理领域能够塑造监管弹性从而为创新创设空间,其内嵌的信息交流机制能够有效纾解信息不对称难题,所采取的动态合作监管模式更是提升监管质效的有力路径。法治化的制度建设是发挥监管沙盒功效的基础,从本土化视野来看,我国应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沙盒实施主体,重视准入标准设计,从合作治理、责任豁免、信息交流三方面加强支撑沙盒试验运行的制度供给。
反思行政法规的复议前置设定权
林梓期;行政法规的复议前置设定权源于《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1款第5项的授予。复议前置在形式上受行政诉讼制度所规束,对当事人的获得实体裁判权以及法院实体审理工作的启动产生直接影响,故属司法制度的范畴,进而被纳入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基于此,原则上不得在法律之规定有所空白时授权其他下位法规范设定复议前置情形。这意味着行政法规的复议前置设定权存在合法性瑕疵。从设定复议前置情形的规范实践来看,与既有法律设定复议前置的情形相比,既有行政法规设定复议前置的情形大多有悖于《行政复议法》内含的复议前置设定标准。而从宏观效果来看,在当前行政复议机关的承载能力和实质解纷能力下,保留行政法规的复议前置设定权虽可在形式上增加复议案件数量,但对实现行政复议的主渠道目标并无实质助益。行政法规的复议前置设定权不宜继续保留。